-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6-0000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6-03-02
- 发布日期: 2026-03-06
- 文 号: 川农规〔202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营商环境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
川农规〔2026〕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切实扎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领域制度笼子,有效防范“蝇贪蚁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同基本要素
(一)合同签订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职能,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或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以及其他涉及集体财产权益变动或权利义务设定、变更、终止的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开发,以建筑物、生产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对外出租,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流转服务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重大事项相关的经济合同,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二)合同要素内容。拟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条款时,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行因素、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式、合同签订生效日期、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其中,当事人信息应当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办公地点;涉及出租(转包)、入股的,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位置、面积等信息。
(三)合同履约期限。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最长期限,涉及农村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经营权的土地出租(转包)、入股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还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合同审核把关
(一)合同草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运用相关领域合同范式模板,完整准确真实草拟经济合同初稿,确保合同基本要素齐全,并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关。
(二)乡镇把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提出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法律顾问团队,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开展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三)县级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重大事项的经济合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合同管理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统一纳入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管理,同步实施监测预警,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送问题合同信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纠正。
三、完善合同执行监管
(一)合理执行价款收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要明确支付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进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类出租(转包)、入股合同中约定的收入要按时足额收缴。经济合同价款(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取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公款私存。
(二)强化合同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监督合同当事人不得破坏耕地,不得撂荒耕地,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合同当事人对出租(转包)、入股项目进行转租、转让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土地所有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集体资产不能用于入股、出资成立市场经营主体。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投资力量,可以协商约定合同当事人提前支付一年以上的合同出租(转包)费、入股费,或者约定缴纳一定金额的风险保障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村民小组或组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签经济合同,但须签订委托协议。
(三)规范合同变更、违约与解除。合同约定事项变更需经过与原合同拟订相同的程序。合同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强化合同过程管理
(一)完善合同台账制度。落实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健全资产(资源)台账,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和资源闲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健全合同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到期合同的续签或地上附属物清理、重新发包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自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重点合同开展抽查,省、市两级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查。
(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完整收集合同要件资料,建立合同档案台账,规范档案整理和归档保管。完善档案借阅、保管等相关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档案资料保管安全和高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正在履约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上传至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三)强化责任落实制度。明确县乡监管责任和村级实施主体责任,增强各级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责任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对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附件:1.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市场经营主体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2日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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