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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0001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5-03-21
  • 发布日期: 2025-03-25
  • 文  号: 川农函〔2025〕8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法治政府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对2025年农业农村部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函〔2025〕88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5〕7号)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转发你们,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

对在我省生产环节兽药质量跟踪检验不合格的2批次产品(附件1),企业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对经营环节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2)所在地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

法》要求对标称生产企业开展调查核实,对确系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经核实不属于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管控,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

三、对假兽药和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处理

各地要及时清查本辖区内农业农村部本期通报的假兽药和兽药产品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产品,一旦核实即按《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3)所在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尤其对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加强检查。

四、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整改,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官艳丽  028-85593957,158115434@qq.com

喻  赟  028-85564976,413880116@qq.com

附件:1.2024年第四季度部级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2.2024年第四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3.2024年第四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假兽药和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