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6-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6-01-16
- 发布日期: 2026-01-19
- 文 号: 川农规〔202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修订废止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农规〔2026〕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月16日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持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5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省级政府负总责、市级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管护合力,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有效管护。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权责明晰、保障运行,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工程设施管护机制。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感,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二章 管护责任与主体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对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负责制定本区域的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细化管护措施。未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未落实管护主体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并将资产清单及图件移交给所有权者。
第九条 管护主体一般由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者承担,负责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落实管护人员。鼓励管护主体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公共设施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运营管护。
第三章 管护标准与方式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田(土)埂、护坡无垮塌、沉降、破损;水田田面平整,地块无石块、建渣等杂物,不影响耕作;地块耕作层土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需求。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小型水源、排灌渠道、渠系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工程无损毁,正常运行;排灌渠流水畅通。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及路肩、下(跨)田(土)无垮塌、沉降、破损,能够保障农机正常通行,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有效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等。
(六)其他工程。工程标识牌、警示标志以及项目公示牌等完好。其他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
各地要推动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田长制”管理内容,有条件的地方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鼓励各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公益性岗位。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应开展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在春耕备耕期间、汛期加大巡查频次。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工程设施轻微损坏、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及时处置并记录在册;发现工程损毁较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行不能处置的,及时报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整修。
第十六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人为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情形,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责成责任方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工程质量保质期内,非人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工程设施损坏,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整改、修缮。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管护+保险”、社会化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管护,创新运营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效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管护。
第四章 管护经费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后管护。市(州)、县(市、区)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通过年度预算、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激励资金等渠道,安排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投入机制。
(二)项目资金计提。县级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市、县级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其他补充渠道。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经营收益资金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九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管护实际需要列支,实行县级报账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监督,督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资金等。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工程设施管护开展日常监督,全面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设施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提高管护效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人员、管护内容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问题回应机制,接到群众信访、电话、网络反映的问题,应记录在案,及时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当前位置:
川公网安备 51010702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