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8-20 15:59 信息来源: 点击数:1

一、起草背景

201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201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2〕40号),因两份文件印发时间较长,有关内容已不符合新时代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农业农村厅对上述两份文件合并修改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一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二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在清理省上出台的文件时提出的建议意见。三是参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24号)有关精神。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提出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和四川省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严格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一事一议筹资,每年每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成都市不得超过60元,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8个市(州)不得超过30元,其余地方不得超过40元;严格民主议事程序,按规定需要筹资筹劳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

主要理由:

一是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 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规定“从2011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但在实际操作中,多地反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标准太低,应以上年度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为标准。同时,参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湘政发〔2022〕24号),其一事一议筹资标准也是每年每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

二是在“一事一议筹劳”中,保留原文件中“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内容。

三是在“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中,按202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成都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3万元,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8个市(州)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1万元,其他市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2万元。

第三部分:加大治理力度,解决突出问题。提出各地要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重点地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切实防止行业性、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

第四部分:加强监管指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了解掌握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等,总结推广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并跟踪督促,省上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川办发〔2019〕13号)精神,原省级层面农民负担管理领导小组调整为农业农村厅牵头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为牵头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