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5-08-13
- 发布日期: 2025-08-20
- 文 号: 川农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修订废止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川农规〔2025〕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全省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做好新时代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决策部署,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督促指导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让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增强法治意识,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面向农民的收费和价格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和四川省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落实好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度,结合政策变化,调整充实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不断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和信访举报、督促指导等各项制度,使监管工作有章可循。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各地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支持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通过乡(镇)审核把关,防止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防止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防止村级组织通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取罚款、违规收取押金或违约金、扣发各种补助补贴等方式管理村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严格政策界限,规范一事一议
各地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要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组织实施。
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部分村民受益的也可以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以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
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一事一议筹资,每年每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成都市不得超过60元,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8个市(州)不得超过30元,其余地方不得超过40元。各地要严格筹劳和以资代劳程序,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严格民主议事程序。按规定需要筹资筹劳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政策把关,加强督促指导,做好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基础性工作;要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规范奖补工作,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加大治理力度,解决突出问题
各地要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重点地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切实防止行业性、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
对农民反映突出的、带有行业共性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开展专项治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采取学校后勤大宗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合理控制饭菜价格。农村村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阉割、消毒等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制度综合改革,执行水价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约奖励机制,强化农村用水管护,降低供水环节损耗,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采取抵扣、代缴其他费用、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等方式,截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奖励扶助等强农惠农富农资金。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生涉农负担群体性案(事)件、严重违规违纪的地区,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订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四、加强监管指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了解掌握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等,总结推广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并跟踪督促,省上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公布监督管理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同时,推动农民负担监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涉农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涉农政策的知晓度;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农民负担监管效率。
对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乡镇统筹使用或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川办发〔2019〕13号)精神,原省级层面农民负担管理领导小组调整为农业农村厅牵头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为牵头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思想意识不松懈、监管力度不减弱,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此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