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0005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5-09-17
- 发布日期: 2025-09-18
- 文 号: 川农函〔2025〕38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法治政府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对2025年农业农村部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函〔2025〕38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5〕27号)要求,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对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1)所在地要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对标称生产企业开展调查核实,对确系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经核实不属于标称生产企业责任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管控,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
二、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整改,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2025年10月24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王 敏 028-85593957,2060872672@qq.com
喻 赟 028-85564976,413880116@qq.com
附件:2025年第二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