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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1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5-01-14
  • 发布日期: 2025-01-14
  • 文  号: 川农函〔2025〕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修订废止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川农函〔2025〕11号

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14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和维护,规范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充分发挥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宣传阵地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农村厅官方门户网站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nynct.sc.gov.cn);官方政务微信为“四川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官方政务微博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新浪微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的所有信息。

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在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厅办公室(信访处)统筹协调,并负责“公众参与”模块中“厅长信箱”栏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厅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维护、后台管理和政务新媒体网友留言、评论回复等工作;行政审批处负责“政务服务”模块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各处室(单位)不允许新建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账号等信息发布平台,已有的信息发布平台应严格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加强管理。对于可能造成数据泄露、涉密、舆情风险等隐患或未经审批备案、运营管理欠佳、因管理不当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按照程序予以关停。各处室(单位)已建信息发布平台后续将逐步整合至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统一全厅信息发布渠道。

第三章 信息内容

第八条 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每年国务院、省政府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合理设置各类栏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各类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村部、省政府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四川日报、农民日报等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报送类信息。各处室(单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在厅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新闻动态、通知决定、公示公告、部门专题、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调查报告、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制发类信息。已在制定过程中履行审核程序且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政策文件、人事招考、财政资金、项目采购等。

第十一条 信息内容应具有以下规范。

(一)标题规范。信息标题应当高度概括信息内容,确保提炼精准、语法正确、句式清晰。

(二)文字规范。信息文字应确保语法正确、表述连贯,无拼写和标点符号使用错误。

(三)领导称呼规范。领导姓名、职务书写完整,不能使用简称。

(四)计量单位和日期规范。同一信息中,出现的计量单位和日期时间格式需统一。

(五)上传附件规范。上传图片或其他附件时,应当进行重命名,概括描述附件所反映的全部信息,归属权不属于我厅的,应当备注来源。

第十二条 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政务信息、新闻信息。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审核本部门信息,新闻类信息应当在事件结束后三日内报送,超过一周后不予公开,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动态性信息应当及时采集、更新、发布,重要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审核发布。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统一通过农业农村厅综合办公平台(oa.scnynctxxzx.com)“厅网报送”栏目报送,并上传《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核审查表”)(附件),同一张审核审查表所包含的信息条目不应超出五条。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严格遵循“三审三校”“发前审校”工作机制,发布程序如下。

(一)初审初校

各处室(单位)、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信息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编辑、初审、填写审核审查表等工作。

(二)二审二校

各处室(单位)、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的规范性、保密性、时效性、权威性进行全面审核校对,在审核审查表上签字并提出信息发布及保密审查建议,供决策参考。

(三)三审三校

各处室(单位)、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在审核审查表上签署肯定性发布意见。拟发布信息涉及厅领导的,应报厅办公室信息科审核,并在审核审查表中备注“厅办已审改”;音视频或可能引起舆情的重大信息应报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四)发前审校

厅信息中心网站管理员根据审核审查表签发意见,对报送信息及时进行审核校对,包括原格式清除、文字校对、内容相似性检测等,排版后发布。

第十七条 拟发布信息需同步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信息联播”栏目的,在审核审查表对应项打钩,并报厅分管领导或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八条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统一管理本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拟发布信息的筛选、采编、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模块的“厅长信箱”栏目,按照第五条分工要求由厅办公室(信访处)统一负责后台待办信件的处理、回复和发布工作。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以下类似情形的信息,累计发布三次以上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一)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问题的信息;

(二)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信息;

(三)可能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的信息;

(四)当前不适宜对外发布的信息;

(五)信息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坚持履行巡网读网工作职责,实时监控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网信息,定期备份网站内容,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停止发布并第一时间逐级汇报。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定期更新后台登录口令,严禁使用弱口令,且不得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厅办公室(信访处)要指定专人维护“厅长信箱”栏目,加强后台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管理,保障栏目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未按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提交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泄密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发管理制度和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