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良田”如何守牢建好?
——四川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5-05-09 17: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1

近年来,四川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建好“天府良田”这一关键基础,以“小切口”立法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范化。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3月1日施行,这是四川省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门性法规。条例构建了“规划、投入、建设、管护、保护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将有力地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一、权责明晰,三位一体协同推进。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监督评价等工作。二是行业归口管理。突出农业农村部门专责,规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集中统一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三是部门协同发力。强化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审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有关工作。

二、规划统领,分类施策精准落地。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调查前置制度,并将专项调查结果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定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强化政府对规划的审批,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确保规划的权威性。二是突出项目储备。要求依据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并按照年度建设任务编制实施方案;同时,健全民主决策机制,项目储备和实施方案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三是分类分区施策。建立精准识别机制,规定对已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依法进行补充划定。构建“三类五区”建设标准,即:明确“优先建设区域”、“建设难度较大区域”、“禁止建设区域”三类区域,依据地形地貌和农业生产条件因地制宜提出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和川西高原区五个分区建设模式,规定结合亩均投资需求和实际资金投入,统筹考虑建后使用和管护,因地制宜确定建设内容。

三、多元投入,协同聚能保障资金。一是财政资金主导。强化财政投入主渠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细化落实省级财政资金分区差异投入,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二是激活社会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资金投入引导作用,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三是鼓励群众投入。激发群众建设活力,提出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四、建管并重,全程监管长效赋能。一是强化建设管理。严格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鼓励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二是强化建后管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落实管护资金。建立高标准农田岁修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维护。夯实管护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落实管护人员,将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三是强化全程监管。明确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用于相关考核。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督促整改,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保护,确保永续利用。一是严格保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二是严控占用。明确严格控制随意占用,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补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三是保护耕层。针对加强土壤耕作层利用,提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需要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回填再利用。明确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先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用于土壤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