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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8 17:22 信息来源:畜牧兽医局 点击数:1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肉类产品消费结构不断调整,牛羊肉类消费比重不断提升,注水肉、病死肉、非法添加等牛羊肉类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牛羊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牛羊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消费区域广、消费量大,特别是甘孜、阿坝、凉山等少数民族地区,牛羊肉是主要肉食来源。加强牛羊屠宰监管,是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推动牛羊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牛羊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统筹协调,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牛羊屠宰布局合理、产业规模提升、屠宰管理规范、监管能力提升,加快解决牛羊屠宰小散乱差问题,切实保障牛羊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二、大力推进牛羊集中屠宰

(一)科学规划布局。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牛羊养殖、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辖区内牛羊屠宰厂(场)的设置,制定牛羊屠宰厂(场)规划布局方案。严格控制牛羊屠宰厂(场)的数量,能够通过配送解决供应问题的地区鼓励发展冷链配送,促进牛羊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二)开展审核清理。加强牛羊集中屠宰的宣传引导,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宣传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地在2025930日前要全面开展牛羊屠宰厂(场)的清查工作,逐个登记造册,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等证照不全或信息不一致、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换发、未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管理的牛羊屠宰厂(场)列为审核清理重点,督促指导防疫、卫生、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改造升级,积极推进解决牛羊屠宰小散乱差问题。对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牛羊屠宰厂(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依法责令关闭。

    (三)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从事清真牛羊屠宰的,还应当符合民族宗教政策。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25-2017)、《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牛羊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4651-2025《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等规定,牛羊屠宰厂(场)建设选址周边应没有污染源,与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保持生物安全距离,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布局及工艺科学合理,采取吊挂屠宰方式,满足检验检疫需要;配备必需的屠宰加工、消毒设施设备,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隔,卫生条件符合食品加工场所有关规定;有无害化处理(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可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污水达标排放。对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法律规定准入资格的,由所在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并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屠宰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牛羊屠宰厂(场)监管,依法派驻官方兽医,按照有关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工作。要督促牛羊屠宰厂(场)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生产相符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屠宰检验规程及有关要求开展宰前、宰后检验工作,健全各类记录档案。监督牛羊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肉类产品运输管理,积极推行封闭吊挂运输和冷链保鲜运输。

(二)严格品质检验规定。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牛羊屠宰厂(场)切实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按照《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执行。严格牛羊进场查验制度,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应对进场屠宰的牛羊认真开展查证验物,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核查牛羊戴标情况,观察动物群体健康状况,并对牛羊按照同一批次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瘦肉精监测。严格静养待宰制度,进场待宰的牛羊应按照不同来源分圈存放、停食静养,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静养待宰期间,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观察健康状况,做好巡查记录。严格宰后检验制度,牛羊屠宰厂(场)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设置检验岗位,配备品质检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检验工作。经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开具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随产品同行。检验发现不合格的病害牛、羊及其产品,应立即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专门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环境污染防治。各地要督促牛羊屠宰厂(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必要时联合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巡查、暗访力度,依法查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死牛羊、违规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