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0007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5-12-10
- 发布日期: 2026-01-04
- 文 号: 川财农〔2025〕9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民生保障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
川财农〔2025〕92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待进入2026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使用。各地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等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分解下达,规范安排使用。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已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受登录预算指标,保持“追踪”标识不变。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作为以后年度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
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10日
当前位置:
川公网安备 51010702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