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0004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5-07-31
- 发布日期: 2025-08-11
- 文 号: 川农函﹝2025﹞33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民生保障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农函﹝2025﹞33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5〕2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办理
发证机关要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要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名称。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动物诊疗许可证》(C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模块将于9月1日前完成升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针对新功能组织培训,
指导各地操作使用。要规范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范围,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条件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一栏中填写“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不具备上述手术条件的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中填写“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
二、规范诊疗活动
(一)落实信息公示制度。要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诊疗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备案信息。同时,配合监管部门公布监督电话。
(二)加强人员管理。要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要求,做好执业兽医的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电子签名备案。
(三)规范病历处方。动物诊疗机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要求,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执业兽医师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要求,规范开具兽医处方并签名,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时,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或打印出纸质处方进行签名或盖章;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并规范填写,病历要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资料,病历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执业兽医师在备案单位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电子签名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病历和兽医处方均应经相关执业兽医师签名(盖章)确认。
(四)规范用药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制度,遵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毒麻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五)规范诊疗废弃物处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诊疗废弃物交由签约的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
(六)规范年度报告。各地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及时、规范报告年度活动情况,做好年度报告确认记录,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七)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擅自治疗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等工作。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规范办理涉动物诊疗活动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复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人员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诊疗行为要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动物诊疗机构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打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以及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等行为。
四、加强宣传培训
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等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渠道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班,引导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从业人员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熟知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规范从业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物诊疗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其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安全防护、职业健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各地要迅速摸清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现状,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准确全面,并保持动态更新。各地要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依法依规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支持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
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动物诊疗活动涉及价格收费、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动物诊疗许可职能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还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七、有关要求
1.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单位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要加大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或以告知书、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宣传告知,督促指导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2.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动物诊疗机构情况统计表(附件)正式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于2025年11月20日前报送厅畜牧兽医局。
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省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报送厅畜牧兽医局备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省级制定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计划,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加强对执业兽医的培训。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