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5-0003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5-05-13
- 发布日期: 2025-05-20
- 文 号: 川农函〔2025〕17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乡村振兴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川农函〔2025〕17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省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进一步提升农业文化遗产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定,成立第一届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章程》(专家委员会名单、章程见附件)。
专家委员会是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咨询机构,在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具体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由农耕文化、农业生产、农村经济、乡村旅游、资源环境、规划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重点为农业文化遗产发掘申报、保护利用、转化创新、传承发展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
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发挥好专家的实践和专业优势。各委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支持,为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各委员要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遵守工作纪律,为推动我省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发挥支撑作用。
附件:1.第一届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名单
2.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章程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
第一届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名单
主 任:
农业农村厅分管农村社会事业工作的厅领导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红菊 四川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中心正高级农艺师
王 成 四川省筠连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推广研究员
邓东周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二级研究员
兰道亮 西南民族大学畜牧兽医学院研究员
许 彦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李 钊 西华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李晓燕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二级研究员
肖坤冰 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张 毅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杨振之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林超文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罗 凡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
郭洪英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二级研究员
郭 富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新石器考古研究所研究馆员
龚 珍 西华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秘书长:
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处长
附件 2
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成立四川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咨询机构,重点为农业文化遗产发掘申报、保护利用、转化创新、传承发展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具体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农耕文化、农业生产、农村经济、乡村旅游、资源环境、规划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15名左右。
第六条 委员由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经农业农村厅厅务会议审定后聘任并公布。
第七条 委员每届聘期三年,符合条件可以连聘。
第八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农耕文化保护传承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任务。
(三)从事农业文化遗产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扎实的农业文化遗产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出现以下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况,经研究报批后予以调整:
(一)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农业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的。
(二)一年以上无法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或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的。
(三)所在单位对其不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的。
(四)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为制定农耕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管理制度、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提供技术支撑。
(二)参与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保护传承责任履行情况、保护与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四)组织委员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进行结对联系,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农耕文化、农业文化遗产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六)面向社会开展优秀农耕文化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七)承担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委员受委托参加调研、初审等工作,应当按要求签署纪律、保密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坚持公益原则向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提供技术服务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委员本人不能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可进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不得以委员身份承接相关农耕文化、农业文化遗产的经营性业务或参与商业性活动,相关情况披露和新闻报道中不得涉及委员身份。
第十五条 委员个人或所在单位参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规划编制等工作,应主动向专家委员会报告,在承担相关委托工作时按要求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 有违反以上工作纪律的,由专家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批后除名,并反馈所在单位。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