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中英同志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0-06-25 14:53 信息来源:厅畜牧兽医局 点击数:1

关于蒋中英同志申请公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农业函〔2017〕233号)文件,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农业函〔2017〕23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畜牧业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标,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规划引导、技术服务、机制创新等手段,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牧业走农牧互动、种养循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路子。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防治,全省85%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完成养殖污染治理;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有自建或可依托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的模式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三、工作职责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的法定职责。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二是《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三是《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合环保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四是《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环保部门对不按标准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五是《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二是《条例》第十条规定:牵头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三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备案。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四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五是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报请政府对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拆除或者关闭;六是负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七是第四十一条规定:牵头会同农牧部门对不按标准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二)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明确的职责。

6.1摸清底数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4报批公布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4其他要求: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环保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通知》第三条明确:各地农牧部门牵头编制“十三五”畜牧业发展相关规划;二是《通知》第五条明确: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通知》第二条明确:省级环保部门牵头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并于2016年11月底前报环保部和农业部备案;二是《通知》第二条明确:各地环保部门要牵头会同农牧部门建立养殖场环保基础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养殖场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工作情况;三是《通知》第三条明确:各地环保部门牵头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四是《通知》第四条明确: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及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五是《通知》第五条明确:环保部门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改革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将粪便和废水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促进畜禽粪便和废水综合利用。六是《通知》第六条明确: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养殖场,要依法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测体系,强化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信息。督促养殖场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物溯源分析,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的具体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加大整治力度。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单,纳入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二是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散养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明确的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农业部门会同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牛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创建10个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六)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明确的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七)四川省“三大战役”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推行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型生态治理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厂和沼气工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4133个畜禽养殖场(小区)。

(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附件:2015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农业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农业等部门配合,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四、工作重点

(一)配合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将畜牧业发展相关规划送环保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坚持种养结合、绿色发展和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原则,科学编制本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二)科学划定禁养区。按照国家环保部、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摸清畜禽养殖及污染基本情况。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与环保部门联系,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情况。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要求,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须治理(完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名单,排查并列出散养密集区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建立台账、责任清单,确定整改时限,纳入各地专项工作方案。

(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各地农业部门根据摸排情况,督促指导需整改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的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种养殖循环基地。在散养密集区,推进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指导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严格落实畜禽粪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要求,配套建设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和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设备。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创新推广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模式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加大科技攻关,集成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深入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建设,做好技术指导和示范推广,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机制,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种养业协调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流程痕迹管理,监督养殖场(户)、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无害化处理厂、有机肥厂等有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病死畜禽处理各项要求,加大对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防止病死畜禽污染自然环境或流入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

(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监督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对掌握到的以下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拒不拆除或搬迁的;

2.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4.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5.其他应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的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农业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安排工作力量,成立工作机构,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完成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养殖主体自律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农业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促治各项规定和激励措施,贯彻中央和我省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各项政策。争取地方政府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争取地方政府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养殖用地、用电方面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

(三)强化宣传力度。各地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增强畜禽养殖主体法治意识,自觉守法,主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宣传防治成效显著的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群防群治。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地农业部门对牵头负责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把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散养密集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巩固防治成果,防止发生污染。各市(州)农业部门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农业厅畜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