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是保障农业生产顺利开展、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防线。为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警示作用,引导农机从业人员筑牢守法意识、严守安全底线,现将2025年四川省农机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成都市青白江区徐某某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5月12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徐某某操作的联合收割机存在逾期未检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徐某某立即停止使用该台未经检验的联合收割机,并要求其于2025年5月22日前完成联合收割机的年检手续。5月28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某仍在操作该台未按规定完成年检的联合收割机。经查实,当事人徐某某在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29日期间,持续操作该台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从事作业,期间共收取作业费用70元。当事人徐某某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8月6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联合收割机作为农业生产大型机械,其安全性能直接关乎操作人员自身安全、周边人员财产安全及农业生产秩序。本案精准直击部分农机手“机器能运转就无需年检”的错误认知,有力打破“小节无害”的侥幸误区。通过执法惩戒,切实强化“安全检验是前提,合法操作是底线”的责任意识,让农机手深刻认知年检绝非形式化流程,而是系统排查机械潜在隐患、从源头阻断安全风险的关键防线,为农业生产安全筑牢执法保障。
案例二 资阳市乐至县刘某某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5月24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一台沃德牌收割机驾驶员信息开展调查工作时,发现相关人员的前后口供存在明显不一致,涉嫌隐瞒真实情况。经查,实际操作者因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为规避无证驾驶的违法认定,在调查初期刻意安排另一名人员出面顶包,妄图掩盖自身无证驾驶收割机的事实。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走访、逐一询问相关人员、全面采集固定证据等方式,最终锁定并核实了该当事人为涉案收割机真正无证驾驶者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找人顶包、妨碍执法调查的行为,符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9月4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证驾驶收割机直接威胁操作者自身、周边人员财产安全,更扰乱农业生产秩序。本案对此类违法行为重拳出击,鲜明重申收割机操作者持证上岗的硬性要求,为农业安全生产筑牢防线。同时,针对“顶包”这一蓄意逃避责任、干扰执法的行为,执法部门坚持依法严查,既树立“违法必究”的导向,更精准震慑农机领域企图以不正当手段规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实现执法惩戒与规范警示的双重效果。
案例三 苍溪县王某某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
2025年5月29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青镇(杨家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正在操作一台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进行田间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王某某立即停止操作该台未登记拖拉机,并限期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6月16日,执法人员在东青镇(马家窝)开展后续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王某某仍在操作该台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进行田间作业,且明确表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当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针对王某某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拖拉机作业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6月17日,执法人员前往县农业农村局档案室核查调取涉案拖拉机信息及当事人驾驶证信息,最终核实确认了王某某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拖拉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王某某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在田间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6月25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对“未按规定登记农机”行为实施处罚,是执法层面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核心“底线手段”。执法部门以刚性处罚落地法律约束,破解个体农机分散运营的监管难题,将其精准纳入国家统一监管体系。这不仅为农业生产安全防护筑牢执法屏障,更通过规范农机准入与作业流程,实现作业秩序的刚性规范。同时以执法威慑强化农机手登记意识,畅通监管闭环,为农业机械化安全有序发展提供坚实执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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