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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1 11:47 信息来源: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 点击数:1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1月,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方案》,同意在荣县、德阳市罗江区等11个县(市、区)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截至今年6月底,11个试点县(市、区)累计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8万人,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201人,给予城镇职工社保补助160人。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取得较好开局,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存在对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准确性不高、顶层设计欠缺等诸多问题,尤其是与当前“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锲合度不够。根据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批复的试点方案, 11个县(市、区)的2年期试点任务即将完成。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地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今年省委1号文件“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工作部署,有必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考虑职业农民认定的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职业农民认定的有关标准和程序,为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二、制定依据

  原农业部《“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 农科教发〔2017〕2号)提出:“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制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认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效益等为参考要素,明确认定条件和标准,开展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按初、中、高三个等级开展分级认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或限制农民参加认定。对于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鼓励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原省农业厅于2014年制定了《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办法(暂行)》,目前已失去有效期,需要从新制定认定办法。

  《四川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构建标准条件、生产经营、社会福利等政策体系”。2019年省委1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分级认定管理机制”。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落实好省委1号文件,需要出台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的意见》(川农改组办〔2019〕2号)提出:“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出于深化改革试点、完善政策体系的考虑,需要制定认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拟在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县(市、区)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认定标准。在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之外,主要从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四个维度明确认定标准。爱农业,重点以从事农业的时间和设施装备投入水平进行量化;有文化,主要以从业者的文化程度作为评判标准;懂技术,需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格,或获取相应的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善经营,着重从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和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允许试点各地对认定标准进行适当完善,但须向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是实施分类分级认定。把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别。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优先把农户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作为认定的主要对象,把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认定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分别认定高、中、初级职业农民,建立“三级贯通”的职业农民认定体系。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暂不纳入高级职业农民认定范围。

  三是健全认定机制。由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组成认定指导委员会,统筹实施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建立认定专家库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提高认定的客观性、权威性。同时,明确认定的申报、审核、公示和颁证程序,建立定期复审机制。

  四、起草及制定过程

  今年2月,围绕新型职业制度建设这一主题,对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政策要求和兄弟省(市、区)的先进做法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提前做足功课。3月—5月,组织省人社厅和市、县两级有关同志,赴11个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县(市、区)和江苏省昆山市、上海市金山区进行了调研。在充分吸收基层意见建议和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的意见》《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草案,力求从省级层面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推进试点工作向纵深拓展。在文件草案的研究和拟制过程中,相继向省直有关单位、厅内各处(局、站)、各市(州)和11个试点县(市、区)征求了意见建议,进行了3次修改完善。特别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赴德阳市罗江区、广汉市进行了为期10余天的蹲点调研。针对试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职业农民代表反映的情况,对文件内容再次进行了丰富完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程序,8月6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了公示。8月23日,通过厅内合法性审查。9月4日,通过农业农村厅第23次厅务会议审议。11月6日,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的意见》,按照该意见要求,省委农办和农业农村厅制定下发《四川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下载:川农领办〔2019〕39号(职业农民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