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销售达标地膜 致力源头防控
——致农资经营者们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23-09-27 15:05 信息来源:厅农业资源环境处、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中心 点击数:1

全省农资经营者们: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工作要求,保证农业生产,在此呼吁全省农资经营者们: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第十一条规定: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第十六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二、销售合格达标地膜

农资经营者要严把地膜产品采购关,经销的地膜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有产品合格证书,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自觉抵制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地膜流入农村市场、流向农田,从源头提高地膜的可回收性,减少地膜破碎残留土壤污染风险。

鼓励销售0.015毫米及以上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销售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法律法规有要求,《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政策有支持,中央资金对于推广符合要求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经销有需求,销售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不仅可以达到农业增产增收的需求,也能保证农资经营者们的增量增收。

三、严格建立进销台账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做到地膜来源清晰、去向分明。

四、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监督

农用薄膜销售者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的农资打假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详细了解销售非标地膜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依靠,也是农资经营者长久经营的保障,再次呼吁农资经营者们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组织整改自查,确保销售符合法规、政策、标准要求的农膜产品,源头提高地膜的可回收性,减少地膜破碎残留土壤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