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2025〕—1188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
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质量控制与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相关规定,2025年,我厅将继续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认证”现场评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其中,参加2025年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可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他农产品质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推迟考核。
二、考核项目
(一)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检测鸡肉中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
(二)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检测辣椒中的毒死蜱、三唑磷、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氧乐果、乐果、乙酰甲胺磷、亚胺硫磷、倍硫磷(包含倍硫磷砜和倍硫磷亚砜)、丙溴磷、氰戊菊酯、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噻虫嗪、嘧菌酯、吡唑醚菌酯、噻嗪酮、戊唑醇。
(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检测大米中镉。
(四)抽(制)样能力考核。领样当天各农产品质检机构派1名同志现场参加抽(制)样理论考试。
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当参加认证范围内的项目考核,可自愿选择其他项目的考核。同一家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项目检测的,应当分别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
本次能力验证由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由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办。
(二)时间安排
1.本次能力验证计划于2025年5月6日开始报名,5月23日截止,6月9日到承办单位现场领取考核样品。具体安排详见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http://www.chinawestagr.com/fxcszx/)通知公告栏。
2.各参加考核机构须在收到样品后,立即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若样品包装破裂、异常等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
3.收到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收到样品后10日内完成重金属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理论考试现场交卷。
4.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在接到结果通报后,要立即分析原因,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补考申请,补考工作在8月底前组织完成。抽(制)样能力考核不设补考。
(三)结果报送
检测结果按承办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质标所能力验证平台填写报送。同时,将检测结果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组织单位邮箱(320159289@qq.com),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农药残留+样品编号”“兽药残留+样品编号”或“重金属+样品编号”。
四、结果应用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机构考核复查、监督检查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二)参加补考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考结果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超过时间未上报检测结果的;
6.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整改期间停止不合格项目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资格。整改后技术能力符合要求的,方可对外出具相关项目检验检测报告。
(五)能力验证结果作为承担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联系方式
(一)组织单位
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 系 人:王毓
联系电话:028-85505807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兴一路115号
电子邮箱:320159289@qq.com
(二)承办单位
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联 系 人:郑幸果
联系电话:182 0035 4510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20号附102号
电子邮箱:525776517@qq.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