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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10:05 信息来源: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经总站 点击数:1

N〔2021〕—212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确保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质量,近日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3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林草、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通知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监测结果(附件1—5)以市(州)为单位于9月30日前统一报送我厅合经处(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姜 媛,联系电话:028-85505615(兼传真),电子邮箱:1120517522@qq.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5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