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州农牧农村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联合印发《甘孜州规范民间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办理办法》,为维护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遏制随意放生水生生物乱象、科学引导民间放生活动提供指引。
一、为何要为“放生”立规矩
甘孜州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雅砻江、金沙江、大渡河等流域因水电开发,加之违法捕捞,导致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而盲目的民间放生活动正加剧这一危机,民众将鲤鱼、鲫鱼、鲶鱼等外来鱼种投入水域,严重威胁本地特有物种生存,同时,未经检疫的放生物种极易传播病原体、污染水源地。此外,受利益驱使,个别人员假借“放生”名义,采取“捕捞-售卖-放生”方式进行非法牟利。这些行为与“十年禁渔”和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直接冲突。
二、构建“全链条规范+多维度管控”治理框架。
办法以“生态优先、科学规范、公益导向”为原则,形成“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闭环管理。
(一)事前准入,划清“能放什么、怎么放”红线
1.物种清单管理。建立“双名录”,仅允许放生《甘孜州本地水生生物名录》中的物种,明确禁止放生水生生物物种,从源头杜绝生态入侵风险。
2.资质双重核验。放生物种需满足“来源合规+检疫合格”双重标准,明确苗种必须来自省级以上认证的育苗场,且经专业机构检疫,尤其对大鲵、川陕哲罗鲑等珍稀濒危物种,要求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分级备案机制。区分普通放生与重点监管情形,对一次性放生≥50尾、放生活动参与人数≥1000人等4类情况,要求提前15日向县级渔业部门提交申请,内容涵盖物种、数量、来源、检疫证明等7项核心信息,确保监管前置。跨县域放生的,应报州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中监管:破解“谁来管、怎么管”难题
建立“1+4+N”协同机制,由农牧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水生生物放生规划、审批和监管;市场监管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禁止放生水生物种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放生犯罪行为;民宗部门引导负责宗教场所及信众合规放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三)事后追责:明确“违规成本”惩戒体系
办法强化法律责任刚性,对一般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处以罚款;对放生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生态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追索生态赔偿;对借机牟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现生态保护与社会治理“双重价值”
(一)生态效益,筑牢长江上游水生生物屏障。办法实施将助力三大生态目标,一是提升生物多样性,通过科学放流补充本地物种数量,巩固“十年禁渔”成果;二是降低生态风险,减少外来物种放生事件,遏制疫病传播;三是优化水域功能,避免大规模放生导致的水质污染等问题。
(二)社会意义,推动善意与规范的良性互动。一方面,通过明确操作规则,让公众通过参与增殖放流活动实现护生意愿;另一方面,打击“放生牟利”行为,维护宗教活动的纯粹性。
(三)治理启示,为高原地区生态管理提供范本。办法采取“清单管理+部门协同+文化引导”模式,既立足生态脆弱性制定刚性约束,又兼顾地方传统设计柔性引导,实现了“依法监管”与“人文关怀”的统一,为青藏高原水生生物放生治理提供“甘孜方案”。
当前位置:
川公网安备 51010702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