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17/2020-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2020-03-30
  • 发布日期: 2020-04-01
  • 文  号: 川农函〔2020〕270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草、水利
  • 特色分类 : 法治政府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川农函〔2020270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原《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1.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