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也称为宠物食品。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第三条规定“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该款宠物零食罐头不属于宠物配合饲料或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因此不需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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