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因此,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相关饲料产品含义的饲料应当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主办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信息中心
建议使用1366*768 分辨率IE9或更高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备案序号:蜀ICP备2020036675号-4
川公网安备 51010702001189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