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也称为宠物食品。因此,该产品经家庭式产出,未经工业化加工、制作,不需办理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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