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蚕种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普通蚕种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向农民销售蚕种的,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拒不停止的,没收蚕种及其收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四至八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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