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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经营的蚕种无蚕种质量合格证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种业发展处(农场处)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凡生产、经营的蚕种,应当经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第三十五条,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没收蚕种,就地销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