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凡生产、经营的蚕种,应当经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第三十五条,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没收蚕种,就地销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承办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信息中心
建议使用1366*768 分辨率IE9或更高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备案序号:蜀ICP备2020036675号-4
川公网安备 51010702001189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