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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9-08-06 14:41 信息来源: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 点击数:1

  为进一步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强化顶层设计,我厅拟制《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向社会进行公示。请于本网站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修改完善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  徐秋鹏

  联系电话:028-85505522

  电子邮箱:869454199@qq.com

  附件: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6日

附件:

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提升新型职业农民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一支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前期试点经验,结合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或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和生产管理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通过培育、考核、评价、指导和服务,对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分类、分级认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分类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分级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认定等次。县(市、区)负责组织认定初级职业农民,市(州)负责组织认定中级职业农民,省上负责组织认定高级职业农民。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融资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二)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尤其要注重45周岁以下青年农民的培育认定。

  (三)在本省区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或农业服务,收入的80%以上来自农业经营收入。

  (四)达到四川省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或相当的服务规模。

  (五)接受政府行业管理、指导。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除满足第七条具备的基本条件外,须满足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一线生产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

  1.初级:①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②在农业产业领域连续从业5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3年;③具有一定的农业装备基础;④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2.中级:①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②在农业产业领域连续从业7年以上,或在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后连续从业2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5年;③农业装备条件齐备,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水平;④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高级:①具备大学或农科大专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②在农业产业领域连续从业9年以上,或在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后连续从业2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7年;③具备现代农业新理念、新模式、新装备;④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⑥拥有市场品牌和营销能力,生产经营的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从业者。现阶段主要是带着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要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专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农业经理人。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人员。

  评定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依据从业者获得的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经营业绩作为评定依据和标准。现阶段,暂不评定此类高级职业农民。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更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库,强化跟踪服务。未纳入培育对象库的,不得参与申报认定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条  各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同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认定指导委员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组织认定专家库成员开展第三方认定工作,评估培育认定情况。认定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和一定比例的新型职业农民代表组成,确保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部分县(市、区)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可由所在市(州)统一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自愿向主要从业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核实后,统一向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认定条件,对农业从业者的申请材料、生产经营情况、遵纪守法和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根据认定标准逐级报送相应层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指导委员会评审。

  (三)公示。对拟通过认定的人员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颁证。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等次原则上实行逐级晋升。首次参加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等次,不受逐级评审限制。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编号。

  第十四条  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只限本人使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实行“谁组织认定、谁负责复审”原则,每两年复审一次。高、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审,须在下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复审申请。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复审合格印章;复审不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废;需要调整认定内容的,按程序报相应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指导委员会认定。逾期3个月未复审的,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出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标准所列条件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公示作废,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相关认定标准说明。

  1.认定所需的文化条件,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

  2.认定所需的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范围,且在有效期内。主要包括兽医、农作物植保员、植保无人机飞手、动物疫病防疫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农机服务人员、沼气工、农业技术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等。

  3.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已获得《四川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其证书与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等次同等对应。

  4.家庭农场的标准按《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川农函〔2019〕478号)执行。

  5.主要从业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地区,试点所在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办法,制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试点所在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对中、初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在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工作中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其认定结果继续有效。在认定有效期内,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